答客問
- 為什麼我的薪資水準與發布的薪資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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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係採抽樣方式辦理,隨機抽出約1萬1千家具代表性廠商,每月蒐集廠商僱用之受僱員工(含主管及監督人員、專業人員、事務工作人員及生產操作人員等)人數、薪資及工時等彙總資料,經本總處縝密之檢核及擴大估計程序後,產生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薪資之平均數統計結果。
- 薪資統計發布的薪資水準係勞動市場各行業、各職業受僱員工的平均薪資,是一種整體平均的概念,而個別受僱員工薪資則受到行業、職業、教育程度、工作年資及工作地區等因素影響,致與整體的平均薪資水準有所差異。
- 薪資統計編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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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統計編製的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辦理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該調查以臺灣地區工業及服務業之公、民營廠商為受訪對象,並採抽樣調查方式辦理,於每月向1萬1千家廠商蒐集其僱用之受僱員工人數、薪資(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等資料,受訪廠商按受僱員工性別及僱用型態分類,以受僱員工人數及薪資之合計數填報調查表,本總處俟調查資料回收後,經縝密之檢誤及擴大估計程序,產生工業及服務業全體及各行業每人每月薪資之平均數統計結果。
- 前揭各行業擴大估計方式係採「基準環比連鎖法」,以兩期樣本人數變動率乘以前期母體人數估計值,即得當期母體人數估計值,並運用母體人數估計值與樣本人數間之倍率為其擴大數,將當期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予以擴大後除以當期母體人數估計值,即得當期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之平均數估計值,而兩者加總後即為該行業當期總薪資之平均數估計值。
- 至於工業及服務業全體受僱員工平均總薪資(經常性薪資)即為各行業總薪資(經常性薪資)之加權平均(受僱員工人數為權數 ),因此本項薪資統計結果係勞動市場各行業、各職業受僱員工的平均薪資水準,為整體平均的概念。
- 另為確保資料確度,本總處定期(每5年)參照最新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結果,進行相關資料之基準校正作業。
- 薪資中位數及分布統計編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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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報酬與勞動報酬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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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報酬指雇主在僱用勞動力時產生的全部費用,為企業用人成本,可區分為薪資報酬與非薪資報酬,其中薪資報酬指雇主直接給付予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非經常性薪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酬勞等)。
- 非薪資報酬指雇主為保障員工工作條件及未來退休生活所負擔之非薪資成本,與直接給付予員工之薪資報酬性質不同,包括雇主為員工支付之保險費(含勞保、健保、團保)、提撥或支付之退休金、資遣費、職工福利金及其他福利支出(含教育補助費、生育補助費、傷殘補助費等)。
- 薪資統計中年平均薪資 (季資料、累計資料)是指受僱員工全年(全季、1月至累計月份)所領的薪資總額嗎?是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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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統計中年資料不是受僱員工全年薪資總額,而是受僱員工1至12月各月薪資的加權平均數(受僱員工人數為權數),即全年各月平均薪資的概念,算法如下:
- 同理,季資料(累計資料)計算方式為該季(或1月至累計月份)的各月薪資乘以各月受僱員工人數乘積之合計數/該季(或1月至累計月份)的各月受僱員工人數合計數。
- 薪資統計中年資料不是受僱員工全年薪資總額,而是受僱員工1至12月各月薪資的加權平均數(受僱員工人數為權數),即全年各月平均薪資的概念,算法如下:
- 薪資統計抽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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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樣母體: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母體資料檔。
- 抽樣方法:按各行業採「分業分層隨機抽樣法」。
- 分層準則:採用受僱員工人數為分層變數,各行業分別訂定分層標準,並依最適法配置樣本。
- 樣本大小:按17大行業配置樣本,總樣本數約1萬1千家,估計總人數抽出率可達28.1%。
- 本調查抽樣每1年辦理1次,抽選出之受訪單位須按月接受為期1年之訪問調查。
- 受僱員工113年1至2月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8萬2,016元,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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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至2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8萬2,016元,其計算方式為113年全年1、2月總薪資之加權平均(受僱員工人數為權數),因113年2月上旬適逢農曆春節,廠商分別於1、2月發放年終獎金,致1月總薪資為8萬2,388元,2月總薪資為8萬1,644元,故113年1至2月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8萬2,016元,主要係受前揭年終獎金發放之影響,其中經常性薪資為4萬6,013元,非經常性薪資為3萬6,003元,非經常性薪資占總薪資之比重為43.90%。
- 薪情平臺各項統計之統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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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範圍:113.03.14起依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包含工業及服務業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含信託、基金及類似金融實體;退休基金)、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教育業(不含小學以上各級公私立學校等)、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不含醫療保健業中之無門診醫療服務部分;社會工作服務業僅包含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照顧機構)、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含創作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其他運動服務業)、其他服務業(不含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家事服務業)等17大行業及其中業,不含農林漁牧業、公共行政、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服務業。(以上各行業詳細定義請參考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
- 區域範圍:以臺灣地區(不含金門縣、連江縣)為統計區域範圍。
- 薪情平臺各項統計之應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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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情平臺各項統計多為按月發布(月資料),行業範圍包含工業及服務業及其17大行業與中行業,惟部分統計項因編製方式或調查週期不同而有例外,說明如下:
- 總薪資指數、經常性薪資指數:僅發布工業及服務業、17大行業及製造業中行業統計資料,且未按性別及僱用型態別分類。
- 實質總薪資、實質經常性薪資:僅發布工業及服務業、17大行業統計資料,且未按性別及僱用型態別分類。
- 勞動生產力指數、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僅發布工業部門各大業(不含營建工程業,另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僅用水供應業有資料)及製造業中行業統計資料,且未按性別及僱用型態別分類。
- 調薪狀況及勞動報酬之相關統計項:按年統計(全年資料),僅發布工業及服務業、17大行業,且未按性別及僱用型態別分類。
- 全年總薪資中位數:按年發布,除工業及服務業外,另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業及員工規模分類。
- 薪情平臺中的總薪資與勞保投保薪資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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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情平臺中的總薪資包含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及非經常性薪資(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員工酬勞、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等)之報酬總額。
- 勞保各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係按其月薪資總額,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所稱「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由於加班費係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故與薪情平臺中之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之合計範圍較為一致,但並未計入其他非經常性之年終獎金、員工酬勞、非按月績效獎金等收入。
- 制度面要求雇主負擔的勞動成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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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勞保費率自100年起,從7.5%調高到8%,之後每年調漲0.5個百分點,一直到104年的10%,並自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個百分點,直到116年達上限13%(其中1%移由就業保險計收),其中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
- 全民健康保險:105年1月健保費率調降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連動調降為1.91%),自110年1月起,恢復至二代健保施行前之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保險費金額按被保險人負擔30%,投保單位負擔60%之比率計算,而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含員工本人及平均眷屬人數0.58人,合計1.58人。
- 退休準備金提撥: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作為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 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下列之規定: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 為什麼按職類別分之薪資統計結果自106年7月起不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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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近年僱用型態益趨多元,對勞動市場相關統計影響漸增,爰自106年7月起於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新增全時及部分工時受僱員工薪資及人數等問項,以增進統計應用;相關統計結果業自107年1月起發布。
- 考量廠商填表負荷及各統計項目應用時效,原職員(監督及專技人員)與工員(非監督專技人員)人數及薪資統計,因可參考按年「職類別薪資調查」,爰予刪除。
統計名詞說明
薪資
調薪狀況、勞動報酬
僱用型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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